一、美国政府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在因特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美国占据着主导地位。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并把信息化发展战略作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通过继续占据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制高点,提高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从而主导未来世界的信息传播,保持和扩大信息化方面的整体优势。
在信息化建设中,政府从宏观上推动,重点在政府和公益性机构的网络建设及应用、政策法规的制订、培训方面进行投入,并重点资助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在通信信道建设上引入竞争,由企业投入,有计划地放开信息服务业。在电子商务建设方面,把权利分散给私有机构、企业和国际组织,让市场自由发展,只有必要时政府才采取行动。
(一)政府主导建设“信息高速公路”
1993年克林顿政府提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将“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作为其施政纲领,计划投资4000亿美元建设国家信息基础设施。1994年又提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鼓励私营部门投资,促进竞争;为所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开放的网络通道;保障普遍服务,加强社区网络建设,使低收入家庭也有使用因特网的机会。
(二)鼓励私有企业投入到信息化建设中
1996年美国通过了新的电讯法案,消除电讯行业的垄断,开放所有的电讯市场,促使美国电讯行业展开新的竞争和重组,从而推动信息化建设。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提出五项原则:私营部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政府必须参与时,应该致力于支持和创造一种可预测的、受影响最小的、持续简单的法律环境;政府必须认清因特网的特性;应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政府还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三)加强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
1996年提出“新一代因特网计划”,积极扶植对新一代因特网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以此保持美国在因特网方面的优势。1999年提出“21世纪的信息技术(简称IT2)计划”,该计划将研究与开发的重点放在先进技术和计算方法、大规模网络、高可靠性系统、人类中心系统和教育与人才培养五个领域。到2004年度预算拨款增加到13.7亿美元。
(四)实施电子政府战略
美国政府建设电子政府的目标是: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改进政府组织,重组公共管理,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使得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政府信息和服务。将政府办公自动化作为政府的优先任务之一。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文书工作减少法案”,各级政府被要求尽可能将政府职能放到网上。《2001电子政府法案》还规定设立“电子政府基金”,使各部门的电子政府改造、运行资金得到保障。
(五)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美国政府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还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1998年10月,美国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对因特网的接入费免征消费税,对美国的部分州和地区通过因特网的商业销售免征3年销售税。20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使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欧盟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一)积极制定整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对信息化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这些政策性文件涉及到因特网、电信、推行开放的通信网络、关于ISDN的数字网集成服务、卫星通讯、广播频率、通信和信息服务市场、许可证制度、信息保护、税赋及电子商务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除了这些政策性文件,欧盟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初步建立了欧盟的信息法律体系。
(二)协调内部各国的发展
欧盟的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旨在促进本国信息化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如英国2000年的《电子通讯法》、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法》、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和《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和2000年发布的《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等,欧盟法律指导多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和补充欧盟的法律,从而构成了由欧盟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为了促进各成员国的一体化进程,欧盟注重协调各国的法制环境,努力为信息化与贸易、交流等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在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
(三)注重信息服务内容的管制和隐私权的保护
欧盟重视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信息服务内容的管制和净化。为净化因特网的内容,欧洲各国及欧盟多年来一直进行着努力的工作,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很好的借鉴的榜样。比如,针对信息提供商(ISP),很多欧洲国家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管制的态度。目前,在ISP的法律责任问题上,特别是在有人在ISP提供的主页空间上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行为时ISP究竟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欧盟与美国的态度差距很大。欧盟采取的是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而美国则更多地运用了宽松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日本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一)以“IT特区”推进社会信息化
日本先后推出《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及《2002年信息产业设想》,确定了未来日本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21世纪后,日本又进而制定《信息技术国家基本战略草案》和《国家产业技术战略》,将建立超高速、超宽带耳联网,重点发展信息、生物环境和纳米技术的前沿领域,建设全球最先进的信息化国家,作为21世纪日本信息化战略的总目标。
目前,日本推行建立“适用特殊用途的技术特区”和“特殊都市”的计划战略,设立IT产业集聚的“IT特区”和“IT高地”。并建设IT基础设施完善、市内光纤普及程度高、拥有大量潜在性因特网人口和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通信网收容空间的信息化都市。
在日本的未来蓝图中,作为高新技术特区和特定技术产业都市共180个,占全国城市总数的28%,其中涉及信息化技术与产业的城市有58个,占规划数的32.2%,初步构成了21世纪日本列岛以信息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和环境产业为主导的地域新基干产业网。在这幅高新技术带网中,“IT特区”和“信息化都市”成为日本信息化战略中的领军先锋。
(二)通过财政与税收政策推进信息化的发展
国家对信息产业实行扶持和资金补助的政策,如“电子试验研究补助金”、“信息处理产业振兴对策补助金”等,同时还采取多种减免固定资产税收的政策。国家对信息行业除减税、提高折旧外,还实行其它政策优惠,如增加25%的科研税务贷款,设立软件部分的免税储备金和意外损失储备金制度,免征技术开发资产税7%,政府实行扶持风险企业、资助新兴产业和推进信息应用技术开发的政策,对民间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研究开发予以资助。对风险性较强的信息企业,政府还开设培育风险投资的资本市场,开放股权流通的交易市场等,为企业融资提供场所。
(三)制定有力的产业政策支持信息产业的发展
日本虽然规定民间机构、企业是信息化的主体,但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包括为民间信息化提供良好的环境,改进和完善信息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策的重点在于打破通信垄断,实行电信民营化,开创信息产业自由化,发挥民间资金、技术和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展多元化数据通讯及信息处理服务的社会环境,提高信息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通信行业,政府采取鼓励竞争的政策。
(摘自:《
china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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